行业动态
2019年6月30日,资管市场真正的“大一统”时代将要开启。
近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宣告了资管行业即将步入统一监管时代。
对于资金管理者来说,这堪称一场“政策海啸”,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更是将迎来整个生存环境的变动。
私募通道、分级业务受影响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杠杆是金融机构最常用的工具,意味着小资金博取大收益,对私募机构来说,通过银行的通道业务来进行杠杆操作是最好的手段。
而《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三类私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一位私募基金项目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不止是新规,今年杠杆已经明显收紧了,委外直投私募已经很难做,通过银行募集的资金杠杆基本在1:1左右,其实已经很低了,去年的杠杆还能做到1:2,今年基本不可能了。”
按照该人士的介绍,过去私募基金帮助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杠杆操作是很常见的事情,“比如1亿元的资金,通过杠杆操作,产品管理人可以利用1:1的杠杆操作2亿的资金去投资。”
而通过杠杆进行操作,无疑存在风险。
“杠杆的收益固然诱人,但风险也是巨大的,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损失比较难控制。”该私募人士指出,“受影响的主要是固收类和非标固收类产品,现在我们不太做非标固收项目了,主要原因就是风险太大。”
星石投资则表示,《指导意见》在消除多层嵌套部分的规定中,并未将委外一刀切,而是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这充分考虑到了实践当中有的机构自身投资能力有限,需要与其它机构开展合作,发挥各自特长的情况,专业化的资管机构也能更好的发挥自身比较优势,与在客户端有优势的机构开展合作。
打破刚兑、产品净值化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将加强惩处。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打破刚兑,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将加强惩处。
“以前市场上存在‘刚兑’的习惯。在刚兑时期,资金募集方肆无忌惮,投资人也非常不理性,很多投资人敢于冒险,投资一些非理性的私募产品或者资管计划,打破刚兑就是让投资真正市场化,既是放开,也是监管趋严。”某私募专项计划产品的负责人前段时间刚刚成功兑付旗下“存在兑付风险”的私募产品,他对于打破刚兑表示欢迎,“有些私募机构产品出了问题都是偷偷兑付,市场风气如此,金融机构的压力都很大,现在明确打破刚兑是个好事情,毕竟金融产品是市场发行的,出了问题就应该由市场解决。”
不过,该人士指出,打破刚兑短期内或许有影响,有些产品募集资金比较小的时候,部分机构还是愿意刚兑“息事宁人”,打破刚兑后,私募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在选择产品上会更加慎重。
星石投资表示,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并且明确了刚兑的认定标准,使得打破刚兑的理念更具可操作性。此后,银行理财将不再是没有风险的投资品。值得关注的是,实践当中如何确定非标准化资产的净值仍待细化的估值标准。
易鑫安资管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意见对刚性兑付行为给出了认定标准,同时给出惩罚机制,甚至举报机制,使得可执行性更强。
合格投资者标准待统一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在私募领域,《指导意见》对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尚存疑惑。
《指导意见》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此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某私募风控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个别条款看起来要比过去松动一些,但新老规定怎么交接目前还不明朗,他们现在还是按照以前的投资者门槛做,等待新的明确指示。
蓝石资管则表示,《指导意见》的反馈时间是12月16日,过渡期为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由于去年2、3季度是机构成立产品的高峰期,距过渡期结束有近3年时间,即使部分产品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产品的调整期限也较为充裕。
创投类基金获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科技创投类型的私募基金获得了新规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实际上,今年创投类私募基金已经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规模在不断扩张。创投、股权类基金规模从2017年初的4.77万亿增长至三季度末的6.48万亿,规模增加了35.85%,管理基金规模增加了将近一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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