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2017年9月22日,证监会宣布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进行了相应修订。
新修订准则中明确了对重组标的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标准,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要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在之前的规定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并无在列。
在本次规定中,三类股东应当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关于合伙企业的披露要求,此次修订中做了如下要求:
1、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